我公司员工出差,带回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车费”税率17%,“用车服务费”6%,我认为租车费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进项可抵扣,“用车服务费”提供的是旅客运输,进行不可抵扣,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另外如果是订车去接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范围也是提供的“用车服务费”发票,是否也不能抵扣?如果不能,那么旅客运输开增值税专票就没有意义了,什么时候开的“用车服务费”能抵扣呢?能否举例说明?
回复:简单来讲,租赁就是车辆给您自己开,客运就是车辆配备司机。
以上内容便是关于什么时候开的“用车服务费”能抵扣呢?能否举例说明?的会计实务处理,包括什么时候开的“用车服务费”能抵扣呢?能否举例说明?中涉及到的怎么做账,会计分录如何填写,会计人员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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