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里只规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劳动者与不同的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连续计算?司法实践中观点并不统一。 比如,广东高院曾于2008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