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沿用了《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未作修改。本条是基于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一项辅助义务,从而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法信· 裁判规则 1.法院在审理农村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时,应考虑涉案土地的性质、农户自行调整土地行为的效力、相邻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