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昌吉市公安局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审批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但并未提供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且该案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于2019年5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法定的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