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是受贿犯罪的一种形式,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称为“索贿”。由于索贿比一般收受型受贿更为恶劣,因此刑法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索取型受贿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进而降低了索贿入罪标准,同时还明确比照一般受贿给予从重处罚,表明了法律对索贿严惩的态度。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还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体现了法律对“被索贿者”的宽容与保护。正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行受贿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