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