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乏存在如下情形:合同签订后,按约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 出现此种情况,如果先履约一方仍然按原合同履约,可能面临对方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但如果先履约一方不按约履行,又可能构成违约,被对方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遇到这种两难境地,应该如何处理?不安抗辩权即是维护先履行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探讨 一、概念解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是指在双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