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