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公司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我公司的一种产品是购买一个服务送一个套餐,属于有偿赠送。假设9月份我公司提供应税服务300万元(不含税)、销售货物12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26万元。公司分别按不同项目、税率进行核算。但因为发票开具的是服务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请问,我们公司是否要分摊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