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未足额,诉中申请继续保全,是否再收取保全费,各地法院执行不一。作者认为诉前保全未足额,诉中申请继续保全,不应再收取保全费。 主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诉前保全已转为诉讼中保全。因保全未足额,诉中再次申请保全,是前次保全的继续,不应再收取保全费。 二、诉讼费的目的是为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减少纠纷,节约国家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