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摘要 该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将交强险法定免责及追偿情形,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相混淆。交强险的免责及追偿情形,是由法律规定的,因而对交强险,不存在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只有对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才存在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 裁判要点 吴杨再醉酒驾驶车辆,使自己处于不受或不完全受意识支配的高风险状态,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