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个人名头电话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这是对于内资企业关于通讯补贴的规定,对于外资企业没有类似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于开具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属于是本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怎么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