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任职单位取得剧本使用费如何缴税 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52号)《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