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继承《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为扩大了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新增保存行为的规定以及明确规定了“直接清偿规则”。如何理解、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及修改规定,确定其适用条件、完备其适用效果?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副教授在《〈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一文中对于该规则的解释及具体适用,在立足于规范文义并参酌修改目的及其他规则衔接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了论证。 一、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一)《民法典》第535条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