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