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达到“情节严重”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