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简记口诀如下: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合同生效就成立 不必强求去登记, 1.地役权的概念 为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当事人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登记,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不登记,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 当事人之间有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