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商业信息除了要满足秘密性、实用性外,还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对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可以理解为商业信息在客观上的保密效果。 如果商业秘密在客观上不具有秘密性,那么商业秘密就无从谈起,这是首要条件。但是,仅有客观上的保密效果,还不能满足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享有法律保护的全部条件,还需要权利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示。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主观上未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视为商业秘密,没有通过合理的保密措施来证明其对商业秘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