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应当根据《民法典》[①]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返还承包人。那么,履约保证金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时候,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此利息的法律性质为何?张仁藏律师团队在本文中将结合案例作简要分析。 1.履约保证金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顾名思义,履约保证金一般可以理解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根据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