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那么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保证人的这种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范围,如果保证合同里对此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根据保证人和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