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订《行政处罚法》征求意见时,有部分专家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否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予以质疑,认为上述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之性质。 大家知道,基于“不让违法者通过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这么一个法律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一直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列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胡建淼教授撰文认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一种配套性的辅助措施。对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如何处置与这种处置行为的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同执法机关在处罚从事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