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案件的范围(李秀富) 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三类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 予执行的案件。 关于第一类案件,由于规范明确,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申请人)拖欠案外人的劳 动报酬,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