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项目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一、新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在“税收优惠填报口径”明确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即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旧政策规定 在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