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的“四金”部分可否税前扣除? 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结合你公司案例,上述所指员工的税前工资为8000元(这里我们认为,所指的税前工资为未扣除其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但未包括单位为其承担的三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