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大致划分为六类,分别是: (1)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的违法行为,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九个方面:①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②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③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④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⑤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⑥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⑦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