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是否应在收单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规定,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为界,确定扣除所属年度。 从财务处理而言,由于再保险业务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的核算方法,对再保险赔款业务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