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 第一百六十四条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到期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措施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承办部门应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