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条(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