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雅迪牌二轮踏板电动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大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民路“T”型路口转入富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与沿大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王强驾驶的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郝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被害人王某某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脑压症状和体征,致左上肢及左下肢瘫痪,伴大小便失禁,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一级。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