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汪某在担任某高速公路指挥部建设处副处长期间,为陈某某承包的高速公路工程结算问题向某公路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陈提前拿到了工程款(原本应等工程结束后发放工程款)。2018年12月底,陈某某夫妇来到汪某家,送给其妻江某某100,000元人民币。2019年春节前,占某某向汪某借钱,汪某遂将该款借给了占某某。2020年8月5日,占某某还给江某某4.5万元现金和5.5万元存折。经查,1999年春节前,占某某向汪某借款的事实清楚。现就汪某是否构成受贿罪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姚志斗律师分析: 1.受贿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