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某、李某某相识后,于2017年2月16日确定恋爱关系,并自2017年2月18日起共同居住在李某某女儿位于上海的房屋内,直至2019年1月13日双方分手。确定恋爱前,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江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向李某某转账5108元,其中666元两笔、888元两笔、2000元一笔。确定恋爱关系后,2017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除部分特殊意义转账金额为3213元外,2018年前基本按每月4000元标准转账,后自2018年年初起至2018年底基本按每月2000元标准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