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内容摘要:担保功能主义立法背景下,民法典虽在对抗效力、优先顺位、实现规则方面使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实现了一致,但保留卖主所保留的权利为所有权而非担保物权。在所有权构成下,出卖人取回权实为物权合意之解除权,而非原物返还请求权,也非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并非出卖人取回权,而是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未经登记,所有权保留合意不能对抗破产管理人;另一方面还受到破产管理人之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