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6日讯 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工亡赔偿案件。 2018年5月10日,张某乙进入丙公司担任罗源县松山镇某路段环卫工人,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6月6日,张某乙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前往负责路段进行道路清扫作业,途经一下坡路段时被郑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张某乙当场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儿黄某、张某甲将肇事方郑某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郑某赔偿黄某、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