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7、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商务总监的职务便利,为北京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获取A公司平台广告业务,结算回款提供帮助,收取B公司销售总监李某给予的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好处费。 2018、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A公司商务总监的职务便利,为原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获取A公司平台广告业务、结算回款提供帮助,收取C公司销售总监潘某给予的80万元好处费。 2019年3月31日(经裁定书更正为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