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装饰公司称:2008年,装饰公司承包了xx公司一项装饰工程,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0万,如工程发生变动,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同时双方约定xx公司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于当年9月进入现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装饰公司按照xx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增项部分的施工。工程完工后,装饰公司多次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但xx公司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至今拖欠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及增项部分工程款共计758400元,现装饰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