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