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刘某辰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款,被告知因征信存在不良记录,不符合办理*款的条件。原告遂于某银行征信中心黑龙江分中心自助查询机上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显示2004年6月15日原告在被告农行依安支行处办理了个人商用房抵押*款,借款金额40万元,逾期180天以上未还本金38万元,账户状态为逾期。原告称其从未在被告处借款,被告举示了《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借款,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对《借款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借款申请书》、《个人商业用房抵押*款申请表》中的“刘某忱”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