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份,刘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其经营家居使用,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6月份,刘某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避往他乡。王某多次到刘某家催款无果。2013年8月份,刘某父亲刘某某向王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愿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定下还款时间。后因刘某某仅还款5万元未再履约,王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争议款项系刘某所欠,其不是借款的当事人,没有还款义务。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要求驳回原告王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