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类型、量刑幅度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刑法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增加和调整犯罪行为类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利用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成本低,收益高,俨然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要形式,甚至出现了集团化和跨地区化作案的趋势,应予严厉规制。将“利诱”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修改为“贿赂、欺诈”。“利诱”作为罪状表述,具有很大模糊性,其规范内涵一直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