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其实已经确定了要适当补偿的基本原则,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收回不予补偿是明确违背法律的。 但当涉及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因为其取得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留在大众印象中的“无偿性”特征,有很多人都主张不应该对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那么划拨土地收回究竟应不应该有补偿?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非都具有“无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