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了第3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此,坦白情节上升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更重要的是,在“坦白”情节中也具有了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质疑下,该条款的增加不仅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大程序的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够尽可能地保全处于危难之中的法益,减轻犯罪造成的危害。 然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