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行业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公司提供考试培训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