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当事人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39条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后,本诉原告撤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但案件在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出现这一情形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2、但鉴于本诉已经不存在,被上诉人如坚持起诉,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受理,不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