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把发票丢了无法开红字怎么办?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第六条“受票房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 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的规定,请您的客户带上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