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因为权利质押引起的执行异议案例。融资公司帮人担保付了款,追偿的时候,发现与另一家普通债权发生冲突,因此申请执行异议,请求优先权。一审法院支持了优先权,二审法院认为这个权利质押没有经过法院确权,是无效的。但是,再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认为质权人行使质权须以诉讼形式确认对出质权利可以行使质权。然,该条法律规定系对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对象及权利行使方式进行规定,并非对于是否享有质权进行判断的依据。 所以,融资公司最终还是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