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案情简述: 李志(化名)系某镇政府公务员,同时负责拆迁小组财务工作。由于拆迁小组没有专门的对公账户,就一直以李志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管理的拆迁资金,该账户有李志个人财产5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李志利用其在拆迁小组管理拆迁款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