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补偿过的资产怎么处置? 关于取得拆除补偿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一条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二)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