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立法例,帮助行为量刑规则说不具有合理性。刑法设立该罪所规制的帮助行为绝大部分都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行为人确实知道被帮助人将实施相关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时,即因其主观上的非法目的而失去了中立性。对从事中立性质工作的业务人员所提供帮助行为的定性,应从严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对经常或专门从事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黑灰产业中有关人员行为的定性,应放宽对“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不影响行为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自2015年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