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费属于什么服务? 答:广告制作费属于应税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合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