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答: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和目前的上海“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概念有何区别? 答: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和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